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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委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22年计划选派访问学者、博士后470人。

第四条  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五条  选派专业领域由各校结合本校人才队伍学科建设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第六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条   留学人员需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

第八条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与各校按1:1配套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符合《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十条  须为高校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教师或实验室骨干,在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学校在职人员及重点培养的后备师资(含应届博士毕业生)。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应届博士毕业生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四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校选拔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的办法。访问学者重点依托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课题进行选拔,其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紧密结合。

第十六条  优先支持科研团队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强项学科或科研机构等进行课题研究与科研合作。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对候选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申报条件、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品行学风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组织3名(含)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及国外留学单位等进行评审;参与评审专家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具有一年以上出国交流经历,其所从事的专业应与申请人留学专业或相关研究领域一致或相近。项目实施院校应对候选人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施院校需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应含政治思想、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评价);经校内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推荐人员名单。

2022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9月10-25日。项目实施院校统一组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2022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于9月30日前将单位推荐公函、《初选名单一览表》、《依托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原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专家评审意见表》扫描后统一上传至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候选人纸质材料由各校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于11月底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并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 )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第二十四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生效;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等派出手续。

二十五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项目实施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院校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学校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学校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学校汇报留学成果,并须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对本校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校内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发挥作用”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一)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二)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并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国外研修任务和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诚信方面的教育指导。

(三)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保持定期联系,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四)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将《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年度报表》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