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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2021年因疫情未按期派出人员延期派出相关事宜的通知




现就2021年12月31日前因疫情原因未按期派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延期派出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9年及以前录取人员,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派出,派出前凭国外留学单位载明新派出日期的邀请信,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办理延长资格有效期手续。2021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延长资格有效期手续的,当次公派留学资格不再保留。

二、2020年及2021年录取且资格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派出,派出前应凭国外留学单位载明新派出日期的邀请信,办理延长资格有效期手续后派出。现阶段无需按《办法》要求在资格有效期内办理延长资格有效期手续。

三、因疫情办理放弃资格手续的,不受2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限制。未办理放弃资格手续的,资格有效期到期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四、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硕士生、本科插班生等应以在校学生身份出国交流的,如计划派出前已毕业,或毕业前在校时间已无法达到项目最低留学期限要求的,公派留学资格不予延长或保留。

五、有关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对上述事项有特殊规定的,按项目要求办理。

六、以上办法不适用于已取消资格人员。

特此通知。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