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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外籍人员税务备案事项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税务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酬(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资薪酬)或劳务报酬(含专家补贴、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翻译费等),需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享受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外籍人员超额购汇也需提供完税证明或免税备案证明。现将外籍人员办理备案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约定工资薪酬待遇符合税收协定待遇的外籍教师、研究人员,根据我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享受不同期限内的免税待遇。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所在国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须由协定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参考附件4);

2.本人护照复印件两份(含护照内页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

3.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专家工作许可证或外国就业证复印件两份;

4.与学校签订的雇佣合同复印件;

5.本人是否第一次来华工作的承诺书;

6.填报《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一式两份(见附件1);

7.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二、临时来访,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停留不超过183天的外籍专家,取得的报酬属于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独立个人劳务的范围,办理备案手续后则在中国不征税。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所在国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须由协定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参考附件4);

2本人护照复印件两份;

3.在 ARP系统中填写并经国合部审核的外籍专家来访邀请表;

4.填报《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一式两份(见附件1

5.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个人所得税B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三、其他事项

纸质备案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备案资料报送财务处初审后,再提交合肥市地税局包河分局备案。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外籍人员劳务报酬均通过财务处的“不等候报销系统劳酬发放模块”填报,外籍专家签字的“境外专家学者个人收入发放表”作为附件之一。

税务咨询:严宓 63606466

财务处

2018.6.25

链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1465977/n1466022/c1949446/content.html

链接2: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