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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法(2019)




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大新时代我院优秀人才的国际化精准培养,不断提高公派出国留学研修(以下简称公派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派留学作为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重要方式,纳入我院人才工作体系,与各类人才计划紧密衔接,按照“定位明确、择优遴选、多元资助、分级管理、放管结合”的原则,鼓励引导我院优秀人才前往世界著名大学/研究机构交流学习,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促进知识技能更新,为加快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提供坚实保障。 

  第三条  公派留学项目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分为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类。院每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组织院属单位各类人才积极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院公派留学项目主要面向单位骨干人员,根据项目设置要求,有计划地选派骨干人才出国留学;单位公派留学结合科研工作需要,以短期访问为主,灵活派出,派出前需报院人事局备案。 

  第四条  人事局为我院公派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五条  院公派留学项目包括:交流项目、访学项目、工程技术人才研修项目、管理支撑人才研修项目。其中,访学项目包括:青年创新促进会和特别研究助理专项、青年骨干人才专项、西部/东北地区人才专项、UCLA联合培养项目。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适时调整项目设置和派出规模,具体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院公派留学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国家建设和我院发展服务; 

  (三)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四)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工作表现突出; 

  (五)身心健康; 

  (六)留学单位为相关专业领域世界著名大学/研究机构; 

  (七)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院公派留学资助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国家或院公派留学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近3年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正在境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曾获得国家或院公派留学资格,未经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的人员;已享受国家或院公派留学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规定“服务期”的人员。 

  第七条  项目具体要求。 

  (一)交流项目 

  选派目的:采取学术休假的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对世界科技前沿的把握能力。 

  基本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突出业绩;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2-6个月(以月为递进单位)。 

  (二)访学项目 

  选派目的:支持我院优秀中青年骨干赴国外大学/研究机构访学,了解世界科技前沿,提升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和主持科研项目的能力。 

  基本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周岁(含)以下,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国家/院重大科研布局和急需紧缺学科领域内的青年人才、院优秀博士论文奖获得者、院长特别奖获得者、没有在国外正式学习/工作经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申请者优先选派。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3-24个月(以3个月为递进单位)。 

  在普通访学项目基础上,院设立以下重点专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申请时可注明专项名称。申报专项者,将在院公派留学人员中优先选派。 

  1. 青年创新促进会和特别研究助理专项 

  基本要求: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执行期内)或特别研究助理(合同期内);已取得一定实绩和贡献,有进一步发展潜质;同时符合访学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3-24个月(以3个月为递进单位,其中在站博士后每站留学期限为3-6个月)。 

  2. 青年骨干人才专项 

  基本要求:院属各单位青年骨干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一定实绩和贡献,有进一步发展潜质;同时符合访学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3-24个月(以3个月为递进单位)。 

  3. 西部/东北地区人才专项 

  基本要求:我院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各单位人才均可申报,同时符合访学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3-24个月(以3个月为递进单位)。 

  4. 中国科学院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访问学者联合培养项目 

  基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同时符合访学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12-24个月(以3个月为递进单位)。 

  (三)工程技术人才研修项目 

  选派目的:支持我院优秀工程技术人才赴国外研修,学习先进技术方法,解决关键工程技术问题,促进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基本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年龄4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到50周岁),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关键技术人才、承担国家或院重大工程任务的技术骨干、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等优先选派。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或组成团组统一派出。 

  留学期限:个人类项目3-24个月(以3个月为递进单位),团组类项目1-3个月(以月为递进单位)。 

  (四)管理支撑人才研修项目   

  选派目的:支持我院优秀管理和支撑人才赴国外进行研修,学习先进管理理念,促进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基本要求:六级职员及以上的管理人员,或为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辅助性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支撑人员;年龄4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五级职员及以上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到50周岁);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院优秀年轻干部优先选派。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3-12个月(以3个月为递进单位)。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和派出待遇。 

  资助经费: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公派留学高级研究学者的国际旅费和奖学金标准执行。访学项目和研修项目按照国家公派留学访问学者的国际旅费和奖学金标准执行,其中青年创新促进会和特别研究助理专项奖学金标准可按照规定标准的150%执行。 

  派出待遇:在规定的派出期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保持不变。 

    

第三章  申请选派 

  第九条  院每年发布公派留学计划申报通知,各单位应严格落实用人主体责任,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推荐公派留学人员,发挥组织优势,帮助搭建著名大学/研究机构培养渠道,对申请人的政治信念、道德品行、身心健康情况、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进行严格把关,对其出国留学成果提出明确考核要求。院属各单位公派留学推荐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排序后报院人事局。 

  第十条  院重点围绕“8个重大创新领域和2类公共支撑平台”战略布局和“三重大”产出导向,对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国家战略需求涉及的关键领域和瓶颈问题、四类机构分类改革、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院重大突破项目和重点培育方向的人员等予以优先选派。 

  第十一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派出,逾期指标作废。院原则上不受理延期派出、变更留学身份、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期限的申请。 

  第十二条  院公派留学访学项目和研修项目外语水平要求参照国家公派留学标准,具体以《录取通知书》中的要求为准。院公派留学人员达到外语水平要求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  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派出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由派出单位自行制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留学国别和单位、指导教师、派出时间、回国时间、出国期限、进修内容、留学期间所在单位提供的待遇、担保人、留学回国“服务期”、回国工作安排、违约条款等内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协议书是否公证由派出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须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和《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人员应在留学期间不得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间遇到紧急突发事件,须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和所在单位联系,接受指导后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往返国际机票和奖学金由所在单位统一订购和发放。院公派留学经费采用后补助形式,由院属单位先行支出院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机票等费用,并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办理留学费用核销手续。院每年9月1日至30日进行年度院公派留学经费核销,次年年初统一拨付相关费用。院公派留学资助标准与国家公派资助标准保持同步调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派留学管理制度和激励保障措施,积极发挥咨询指导作用,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行前教育和留学变更事项的审核管理,提醒监督公派留学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和我院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各单位要做好公派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联系工作,指定专人了解留学人员的思想动态及工作进展,并向留学人员通报单位科研进展以及学成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等信息。 

  第十七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需按期、全时执行相关项目。留学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临时回国(交流项目除外)。派出期间确因需要临时回国的,须事先经过派出单位审核、院批复同意。留学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12个月以下的留学人员,临时回国不得超过1次;留学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临时回国不得超过2次。每次临时回国时长不得超过15天。如留学期间临时回国累计超过15天,需按超期天数退还生活费。院不负责临时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 

  因派出单位研究工作需要临时回国或提前终止留学项目回国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临时回国/提前回国申请表》报院。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因故需要延期派出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在原计划派出时间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延期派出申请表》报院。延期派出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不予受理。院原则上只受理一次延期派出申请。申请延期派出须一并提交变更后的国外接收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因研究工作需要变更留学国别或留学单位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变更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申请表》报院。申请变更留学国别或留学单位须一并提交国外接收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因研究工作需要,在公派留学期间确需赴第三国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赴第三国申请表》报院。申请赴第三国须一并提交邀请信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延期期间工作计划、合作者或导师的延期说明、延期回国期间经费安排等,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延期回国申请表》报院。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院不提供延长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如延长留学时间超过3个月,院不提供返程机票。 

  第二十二条  公派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学习计划,按期回国履行服务义务。国家公派和院公派留学人员在项目结束后,需进行“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包括个人留学总结报告、国外邀请人(合作者)鉴定评价、派出单位考核评价。上述综合评价材料须在留学人员回国后1个月内经派出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通过ARP系统报院人事局。院鼓励支持各单位组织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开展学术交流或经验分享,认真开展本单位公派留学短期和长期效果评估。对于公派留学成效显著、资源共享突出的单位,院将适度增加该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指标。 

  第二十三条  留学期限12个月以下的院公派留学人员,“服务期”不少于2年;留学期限12个月及以上的院公派留学人员,“服务期”不少于3年。“服务期”自留学人员回国入关之日开始计算。公派留学人员如不能按期回国或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我院,需按《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偿还出国留学费用,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等,上述费用交由院财务按国家规定处理。对于其他违规情形,按照协议书约定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派留学人员受资助期间取得的成果,在公开发表时应注明“得到国家/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资助”(CSC Scholarship或CAS Scholarship)。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公派留学国际旅费和奖学金标准为一次往返国际经济舱机票费用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具体资助标准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我院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支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法》(科发人字〔2016〕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