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
突尼斯材料清单
在您批件获批后, 请先确认您护照有效期,需留有6个月的有效期,若无因公护照或有效期不足,请先办理因公护照;持公务普通护照者须申办签证, 领馆所需时间:15个工作日(不包含材料来回邮寄时间,如材料不齐领馆将退回,待补齐后重新计算工作日)。 因公签证材料包括: 1、签证表2份(表格正反面打印,须大写字母打印); 2、照片2张(半年内彩照、贴在表格右上角)(白底彩照不要用回形针别着); 3、邀请函(如果非原件,需邀请方发传真(01065325818)至大使馆进行核实,核实完毕方可受理申请); 4、英文照会(全部大写); 5、中英文派遣书; 6、机票订单(英文版或中英文版,多于一人请出示在一张A4纸上); 7、酒店订单(英文版或中英文版,多于一人请出示在一张A4纸上); 8、护照信息页复印件2份; 9、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翻译件加盖公章(国合部提供); 10、以上材料除去护照复印件以及表格外,需额外复印一套使馆留存 11、名单表两份(格式见模板,申办前还须向使馆发送电子邮件并确认使馆收到,使馆电话:8610-65322435转签证处)。 注:申请签证前请按规定格式发送名单至使馆邮箱。以上所有材料需文件袋放置。
附:
- 突尼斯签证表
- 英文照会
- 中文派遣书
- 英文派遣书
- 突尼斯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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