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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




科发际字〔2009〕25号

 

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实施意见》和《中国科学院海外智力引进和人才国际交流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计划要求

第二条  每年邀请20名左右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外籍世界顶尖科学家到我院进行1~2周的学术访问。应邀科学家应具有获得世界顶级科学奖的潜力或已获得相应奖项并仍然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工作。

第三条  由相关研究所(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或中国科技大学共同)组织来访科学家就学科前沿和发展态势作一场学术报告会,并授予其“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证书。

第四条  安排来访科学家至少到我院两个地区的研究所访问,开展深入的学术交流和研讨。内容包括:主持跨学科或跨领域的研讨会,进行现场科研考察,与研究生座谈,对研究所的学科发展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开展的研究工作给予指导,就合作开展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进行沟通,以及安排适当的文化活动等。访问内容主要以学术活动为主。

第五条  研究所与来访科学家所在学术机构达成并签署包含接受我院高级访问学者内容的《合作协议书》,选派1-2名相关领域的优秀科技人员到对方实验室(或单位)进行1-3个月的学术回访(可延长至6个月),并纳入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研究所负责推荐人选、与被邀请科学家联系和安排其在国内的访问活动、与对方签订接受我院高级访问学者协议、代表院主持学术报告会并为来访科学家颁发证书及奖牌、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等。

第七条  各专业局和各创新基地结合我院重点发展方向、重要前沿领域以及重大项目部署和重要基地建设等,对备选专家提出意见。

第八条  国际合作局负责“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申报、评审、批复和总结验收等。

第九条  人事教育局负责“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学术回访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第四章   立项与审批

第十条  每年下半年(一般为十月底前,具体申报时间以每年通知为准)各研究所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科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计划向国际合作局提出下一年度拟邀请人员计划。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局对各研究所拟邀请人员计划进行汇总整理,会同各专业局组织专家通讯评审。评审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拟邀请候选人。

第十二条  各专业局将专家评议结果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国际合作局汇总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定并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立项。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局于每年年底向全院公布下一年度立项名单,并向各单位发送项目批准通知书和由院长签署的邀请信函。

第五章   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所在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即可与被邀请科学家落实具体访问计划,并及时将访问计划报送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所按照第三章第六条做好项目执行工作,并指定专人对来访者的科研访问活动进行详细记录。项目执行后的一个月之内,上报来访专家学术报告会内容(中文和英文)和《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  对个别因达成科学家来访协议较晚,错过年度项目申报时间、符合计划执行条件者,由国际合作局、各专业局和各创新基地审核并提出意见,经所属创新基地主管副院长审核并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纳入当年度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未能如期实施的项目可在年度内自主调整时间实施;年内没能实施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延期1个年度实施;延期1个年度仍不能实施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计划执行后,研究所向国际合作局、人事教育局报送《合作协议书》和《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回访项目出国留学申请表》),落实学术回访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我院按邀请一位科学家提供15万元人民币的额度一次性拨付到邀请单位,其中包括讲座酬金1500美元/人,往返国际旅费、国内宴请、食宿、交通、报告会组织等费用。各邀请单位负责经费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268号)和《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人教字〔2006〕36号)、《关于完善〈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科发人教字〔2008〕2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